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并结合项目建成后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二款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它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节能审查机关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节能篇章要求的内容,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主要建设内容栏目中填写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等内容。其中:能源消费结构应包括煤炭消费量(吨)、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石油消费量(吨)、天然气消费量(万立方米)。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不委托评审,经节能审查机关审核后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选择节能评审机构应当尽量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机构一致。评审机构可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委托评审的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 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