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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开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办理供电增容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供电部门不得办理业扩报装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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