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3日至3月31日)。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新一轮 “清剿火患 ”战役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推动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新一轮 “清剿火患 ”战役。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至10月26日)。各级政府要针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各地要发动群众和消防志愿者开展清剿身边火灾隐患行动,组织社区、农村成立的 “清剿办”、“清剿队 ”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动行业部门按照《吉林省火灾隐患分级整治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有计划地排查、移交、转办、整治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组织相关警种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和专项行动。
4月1日至5月31日,全省集中开展新一轮 “清剿火患 ”战役春季攻势。结合清明、五·一、省十次党代会等节日和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工作,重点排查整治住会场所及周边场所、大型商(市)场、校园及周边场所、棚户区以及农村露天堆垛等场所。6月1日至8月31日,全省集中开展新一轮 “清剿火患 ”战役夏季攻势,重点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旅游景区、校园及周边、建筑施工工地。9月1日至10月26日,全省集中开展新一轮 “清剿火患 ”战役秋季攻势,突出国庆节、党的十八大消防安保特点,重点排查整治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结表彰阶段(10月27日至11月9日)。新一轮 “清剿火患 ”战役结束后,对各地和有关部门战役开展情况进行评比表彰。各市(州)政府要对本地新一轮 “清剿火患 ”战役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于11月3日前报省 “清剿火患 ”战役指挥部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实施 “全民消防、全警消防 ”战略。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对本行业开展检查;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新一轮 “清剿火患 ”战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单位、社区、行政村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开展自检自查,督促乡镇和街道依托综治办建立消防组织,督促社区、村委会发动群众和消防志愿者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对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派出所等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