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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固政发〔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市属各建设施工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对象:我市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
  二、缴存时间: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
  三、缴存标准: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帐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管理: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2012年1月1日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渠道管理使用。
  五、几点要求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其按时领取劳动报酬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部门(单位)及各建设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广泛宣传,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管理、使用,严格按规定收缴,确保自治区下达我市农民工保证金的收缴率达100%的要求,凡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缴未缴、该退未退的,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调,紧密配合,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部门要规范操作程序,公开办理环节,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未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对未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擅自办理开工手续,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承担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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