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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必须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职工缴存基数超过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按3倍确定基数。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国家和省政府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职工最低公积金缴存标准为市公积金管委会每年公布的具体标准。对已开户缴存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停缴、缓缴的单位,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停缴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实行劳务(人事)代理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同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属地缴存管理的原则。
  (二)规范缴存管理,实行按月足额缴存。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比例,核准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缴资金列入预算,按月进行配缴。由财政代扣代缴的,财政部门应按月将代扣资金和配缴资金及时汇缴到银行专户;财政未实行代扣代缴的,单位应按月代扣,连同财政配缴资金及时汇缴到银行专户。其他各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做好代扣、代缴工作,连同单位配缴资金按月足额汇缴到银行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的,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年审机关,要认真开展年审工作,建立健全年审制度,明确年审内容和操作程序,加强年审的业务指导。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年审制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自觉接受年度审查。要通过年度审查,加强与各单位专管员的联系,全面了解各单位的缴存情况,督促年审不合格单位及时规范缴存行为,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年度审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积极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现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缴存。
  (四)加强规范缴存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要认真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督促单位专款专用,使预算资金及时足额配缴到位。审计部门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要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情况,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检查住房公积金委托办理的银行业务,加强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法定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的落实。工会组织要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促各级基层工会参与单位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管理措施,不断改进服务。监察部门要监督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认真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从严查处。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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