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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通知》(湘金监管办〔2010〕1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金,是广大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保障。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有利于统一缴存标准,规范缴存行为;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拉动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业和政府廉租住房建设,促进益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缴存基数的标准不统一,不少单位没有把职工档案工资以外的合法收入计入基数,降低了职工公积金的缴存额度;二是一些单位的公积金没有按月缴存,单位当年配缴部分出现跨年度缴交,影响职工对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三是少数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停缴、欠缴,甚至存在截留挪用公积金的现象,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公积金的安全埋下了风险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统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各缴存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有关要求,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缴存。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
  (一)全市财政全额预算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为月工资加津补贴。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为月工资加绩效工资(奖金)。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及经济组织,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作缴存基数。自愿缴存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以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作缴存基数。
  (二)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工资的5%至12%,单位按相同比例配缴。各缴存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在比例区间自行确定,一个单位只能按同一个比例缴存。单位确有困难缴存比例达不到5%的,可按规定程序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降低比例缴存,但比例不能低于2%,且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标准。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2至3年内将比例提高到5%(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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