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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沟通与合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一)加强实名制管理。各县(区)要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开展对转移就业人员的调查摸底,详细记载外出时间、外出去向、务工企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做到县(区)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及时掌握转移就业人员的动态、务工环境及收入情况。同时,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深入外出转移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劳务基地,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管理工作。
  (二)加强日常管理。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要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完善联合调处机制,定期与劳务合作方、劳务经纪人和转移就业人员对接,有重点的走访用工单位并慰问劳务人员,了解转移就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与跨省(区)转移就业相关部门、机构、企业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互通情况,将输出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的服务内容、咨询电话、联系方式及时向输入地有关方面通报,并在相应网站公布,便于查询查证。同时向转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外出就业联系卡》,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各级驻外劳务管理机构要在做好就业服务的基础上,向外出转移就业人员公布联系电话号码,主动加强与输入地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经常深入用工企业(单位),随时掌握外出转移就业人员的思想、工作动态,遇到棘手事件,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妥善解决和处理矛盾与争端,就地就近按程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团结、教育和管理转移就业人员,进行自我管理。坚持“谁带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提高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运用市场规则规范运营,确保转移就业人员“输得出、留得住、管得好、能致富”,实现稳定就业,打造我市劳务品牌。
  四、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转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转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跨省(区)输入的劳动监察机构的联系,定期进行信息互通,采取各种方式及时掌握用工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积极为转移就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妥善处理好借外出务工维权名义或打着“少数民族”旗号恶意讨薪的事件,对发生的问题,采取局部问题局部解决,个别问题个别解决的办法,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也可以聘请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思想开明、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宗教人士担任矛盾纠纷调解员和维稳信息员,参与基层疑难纠纷的化解,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
  五、强化教育管理服务功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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