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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2010)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益政通〔2010〕6号)


  为切实加强我市公路路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下同)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打场晒粮、加水洗车及进行其他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活动。
  二、凡需要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性广告、宣传标语、标牌的,应当事先经过公路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所设广告、宣传标语、标牌,不得遮挡公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三、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修建建(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五、凡超过公路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报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必须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六、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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