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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2〕23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34号)要求,各部门要对现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就不再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强化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和社会环境。
  二、清理范围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在管理行政、经济、社会事务中所施行的各种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重点是清理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清理标准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按以下标准作出处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要予以取消;
  (二)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要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
  (三)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或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要予以调整或取消;
  (四)行政审批存在职能交叉、重复审批、多头审批的,应调整为由一个部门或相近部门进行审批;
  (五)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下放审批层级,主要由县(区)行政审批部门执行;
  (六)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限制性规定,对那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管理措施,要予以取消。
  四、实施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审批、谁清理”和“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3月1日-4月20日)。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部门(系统)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研究提出保留、取消、下放或移交的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意见表,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二)审核论证阶段(4月20日-6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批项目底数不清、项目名称不规范、上报情况不真实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补充、修改。
  (三)审议公布阶段(6月20日-7月30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行政审批取消、调整意见和行政审批目录,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根据相关程序审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活动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在工作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把取消、调整审批事项同促进政府部门有效履行职能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审批职能定位,切实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切实做到不漏报、不重报审批项目,项目名称统一规范,行政审批权限明确。对于不报、漏报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各部门应将清理意见表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联系人:黄彦博  2088879 邮箱: nxgyfzb@126.com)。

  附件:1.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填表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审批项目

设定依据

自治区政府

审批方式

自治区政府部门

地市级政府

收费情况

地市级政府部门

县级政府

年检情况

县级政府部门

处理意见

保留

取消

合并

下放

改变管理方式

清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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