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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公文处理工作

  (一)凡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和须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文稿,一律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按程序处理。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以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部门二级机构请示性公文由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呈报。

  (二)代拟市人民政府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代拟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行文。

  (三)规范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公文按领导同志分工呈阅审批。相关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必须签署具体、明确意见。有关政策性文件,相关分管副秘书长要组织专题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成熟文稿,进入行文程序。

  (四)凡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附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背景资料。发文必须书面说明行文理由和依据;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为领导留出研究决策时间;需要经由相关法定程序的,必须按规定操作;需要举行听证会、讨论会等征求社会、部门意见的,应当附送相关材料。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五)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行文或部门联合行文,不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可由部门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不照抄照转上级公文,不发无实质内容的公文,对会议已作布置的事项一般不发文。对事务性会议、布置工作的会议、没有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制发纪要。各类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自行制发。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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