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科。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七)农村卫生科。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合作医疗科。
拟订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制度政策、运行机制、工作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与效益评估;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妇幼卫生与社区卫生科。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监督实施妇幼卫生和妇幼保健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负责系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十)中医科。
贯彻国家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中医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中医医政科教工作的指导与监管,负责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体系。
(十一)干部保健科。
负责组织实施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协调干部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承担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市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
拟订全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对血吸虫病消灭或控制标准的检查考核与鉴定;管理直属血吸虫病防治单位的医疗防治和科研工作。
(十三)人事科(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等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市级以上表彰的组织与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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