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益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立益阳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的职责划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责划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入原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将医药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预防接种的技术鉴定等职责交给有关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
(五)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六)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