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益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置益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处级,为市人民政府负责民族和宗教事务的职能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职责;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和经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和帮助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
(三)调查研究全市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建议;做好重大情况和问题的汇报、信息反馈等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和政府部门协助或协调办理的有关事务。
(四)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管理,制止非法、违法和自由传教活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许可;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五)协调各爱国宗教团体和少数民族联谊组织方面的工作,开展与海内外宗教团体和少数民族的正常友好交往,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