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立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实施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的职责划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区县(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提高市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进一步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市级以上(含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报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区县(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企业自主决策。
4、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级及以上政府审批的外,由区县(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总体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四)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重点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组织上级宏观经济政策在我市的落实,牵头解决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全社会投资总规模;推进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