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政发〔2010〕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上述清理范围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
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益阳市国家开发银行借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04〕15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益政办电〔2003〕99号)等50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城市低保户实行价格和收费优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益政发〔2003〕19号)等86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虽已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文件内容合法,现予以重新公布(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