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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5.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聘用教师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编制数内聘用的教职工和使用控制数内聘用的后勤服务人员,以及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应依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完善相关聘用手续。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进一步完善幼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进行表彰。

  (五)强化职能,完善机制。

  1.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市政府对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进行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学前教育相应的标准,统筹城区学前教育发展。县级政府对本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具体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投入,加强幼儿园建设、幼儿园准入及管理,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保教质量。乡镇政府按照县级政府规划,协调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2.健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作、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会同各有关部门,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完善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按照人员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学前教育发展经费,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布局(点)规划和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与饮用水卫生、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各级政府成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资源调度和政策制定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明确部门责任,落实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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