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全市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及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管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科。
组织实施优抚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公务员、人民警察以及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传编纂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初审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双拥办。
组织实施双拥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指导军民共建活动,协调军地关系;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复员退伍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救灾救济科。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规划、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情;承办中央、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中央、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开展市内外减灾合作与交流;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监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订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全市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