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监管工作;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
(八)负责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全程监管。
(九)组织推进全市全方位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负责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
(十)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协助办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后勤、信访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机关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负责研究分析全市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组织金融业重要课题研究;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根据授权,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二)银行与证券保险科(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科)
联系驻益金融监管部门和境内外驻益各类银行业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拟订支持全市银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设立、重大重组;协助管理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承担市级金融机构(含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目标管理考核;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联系证券保险业监管部门和境内外驻益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拟订全市证券、期货、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全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重大结构调整事项;掌握全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运营及网点布局情况,实时防范风险;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指导、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企业上市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科)。
拟订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承担全市企业上市推荐、企业股份制改造等工作;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资产重组及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和参与债券、集合信托发行、资产证券化及股权质押融资等融资创新类业务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股权交易机构设立及运作;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规范运作;指导各类基金以及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工作;拟订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