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按如下标准配置: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纪委机关为24平方米;
(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为18平方米。
以上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只指第十条第一款(一)、(二)项,并实行总建筑面积控制,无法提供建筑面积的,将使用面积按0.75:1的比例换算成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用房的配置标准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要确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坚持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建设和占用办公用房优先本单位使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使用费;本单位不需用的,交由财政部门有偿调配。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达不到配置标准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办公用房配置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
第四章 使用费缴纳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使用费实行分档缴纳:
(一)超过标准20%(含20%)以下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24元缴纳;
(二)超过标准20%至50%(含50%)的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32元缴纳;
(三)超过标准50%至100%(含100%)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40元缴纳;
(四)超过标准100%以上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60元缴纳。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办公用房无偿交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纳入该单位总面积计算,使用费由其缴纳;实行有偿使用的办公用房,按经营性资产对待。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费实行单位申报、征收机构核实、单位缴款的原则,采取直接征收、委托征收等方式征收。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费按年缴纳,计算基数以上年末的建筑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