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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益政发〔20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益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2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湘民办发〔2010〕71号)精神,综合考虑我市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950元/年提高到108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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