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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益政发〔20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湘民办发〔2010〕71号)精神,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80元/月提高到2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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