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汕府办〔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和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全市要在现行对低收入群众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对象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众。
三、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快编制全市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此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
(一)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
(二)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三)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前述规定涨幅低于临界点(即CPI同比涨幅低于3%,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