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使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新国土资电〔2010〕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地发〔1996〕177号)规定,为认真做好2010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财务工作,严格规范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使用,结合目前我区专用收据使用现状,现将2010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使用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必须由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负责领用、保管和缴销,仅限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使用,不能挪做他用。
二、为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的开据与银行收款名称的一致性,原则上谁收款谁开据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为便于县(市)征收机构掌握和了解本地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基本情况,正确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征及缴纳情况,在各地区征收专户未撤销之前,暂由县(市)征收机构负责开据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开据程序如下:
(一)由地州市将领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按票据管理规定下发给县(市)国土资源征管部门,同时录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收据”的第二联(付款方收执)、第三联(征收机关记账凭证)加盖地州市征收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采矿权人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或直接到当地征收机关申请纳费时,由征收机关对采矿权人填写纳费申报表一式三联(一联纳费人留存、一联征收机关留存、一联财务留存)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由采矿权人持纳费人留存联到其所在地银行交纳费款。
(三)采矿权人交纳费款后,持银行电汇回单或现金交款凭证原件到当地征收机关,由征收机关给采矿权人开据“收据”,同时录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留存当地征收机关。
(四)县级征收机关开据“收据”后,在“收据”的第一联(存根),加盖县级征收专用章,并由开票人签字或盖章。县(市)征收机关凭纳费申报表、银行缴费凭证复印件做企业缴费情况备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