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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情节严重,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调整岗位;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级。

  (四)处室、单位一年内有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且受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下同)处理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两人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一年内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三人次以上的(含三人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岗位或免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被处以任何一种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或伪造、隐匿证据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调查人的;

  (四)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或问责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因服务对象或管理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被问责对象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处理的;

  (二)因法律、法规和现行内部各种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被问责对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问责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九、责任追究的实施:责任追究由厅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效能办,设在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具体受理、查处工作,组织人事处、厅办公室、机关党委等处室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配合。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厅机关副处级以上公务员、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厅效能办、组织人事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厅党组会决定。调查核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需要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厅机关正科级(含正科)以下公务员的责任追究,由所在处室、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厅效能办。厅效能办会同组织人事处、厅办公室、机关党委研究决定,作出处理并备案。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以外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厅效能办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厅效能办、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备案。以上调查处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需要的,经厅效能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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