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情节严重,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调整岗位;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级。
(四)处室、单位一年内有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且受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下同)处理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两人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一年内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三人次以上的(含三人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岗位或免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被处以任何一种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或伪造、隐匿证据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调查人的;
(四)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或问责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因服务对象或管理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被问责对象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处理的;
(二)因法律、法规和现行内部各种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被问责对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问责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九、责任追究的实施:责任追究由厅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效能办,设在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具体受理、查处工作,组织人事处、厅办公室、机关党委等处室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配合。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厅机关副处级以上公务员、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厅效能办、组织人事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厅党组会决定。调查核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需要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厅机关正科级(含正科)以下公务员的责任追究,由所在处室、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厅效能办。厅效能办会同组织人事处、厅办公室、机关党委研究决定,作出处理并备案。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以外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厅效能办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厅效能办、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备案。以上调查处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需要的,经厅效能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