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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职责范围内或领导交办的事项,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首问责任人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四)具体承办人不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理程序及要求,或因服务态度生硬、散漫、推诿、拖拉、刁难等工作作风问题被服务对象、管理对象及其他组织与个人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的;擅自增减、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的;

  (六)不遵守单位工作制度,无故旷工、迟到或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的;

  (七)私自收取、截留、损坏、丢失公文或重要资料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指定咨询单位或中介机构等行为的;

  (九)对应当实施的检查计划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诿、拒绝、不履行检查职责的;

  (十)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纠正或者隐瞒、包庇、纵容的;

  (十一)在环境监测、环境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中因不负责、不认真,造成损失的;提供数据错误,导致错误结论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二)对职责内环境投诉、信访(含网上投诉、咨询)事项,因责任心不强、处理不及时、服务态度差导致事态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十三)在组织会议、举办活动、承办文电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影响工作正常推进的;

  (十四)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有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

  (十五)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的违规违纪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隐瞒、包庇的;

  (十六)在自治区开展的行政效能监察中受到批评或处理以及其他经厅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六、责任追究的认定:经厅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事实确认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列入行政效能考核末位淘汰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定为情节较轻、较重或严重,结合年度考核作出具体处理。

  (一)情节较轻,予以批评教育或训诫谈话;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责令作出检查。

  (二)情节较重,责令作出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调整岗位,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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