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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新环党组发〔2011〕20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结合厅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环保厅系统行政效能建设,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执行力;强化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自治区环保厅系统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环保厅现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影响行政效能,贻误有关工作,损害环保部门形象或者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追究的制度。

  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司法、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中国共产党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视为本制度中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创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敢于担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强化责任与促进工作相结合。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警示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训诫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岗、免职、责令辞职、降级。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五、责任追究的行为: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后果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服务对象、管理对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无不可抗拒因素,但未能在规定时限办理有关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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