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系统对外服务承诺书的通知
(新环党组发〔2011〕24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提高自治区环保厅系统的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环保工作人员形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新党办发〔2011〕8号)的要求,厅党组修订了原对外服务承诺,现予以下发。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牢记承诺内容,践行承诺。厅效能办要加强对厅系统工作人员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外服务承诺书
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新疆座谈会精神,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特向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实行政务公开
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实行政务公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依法简化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各类环保审批、执法程序、收费标准、依据、计算方法等。实行环境案件现场执法挂牌、持证、亮证制度。每年发布一次新疆环境质量公报,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全疆主要城市空气质量报告等环境信息。
二、落实行政效能三项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确定首问责任人,提高服务意识。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并给予明确的指引、介绍或答疑,做到 “生人、熟人一样热情,身份不同一样尊重,新老客人一样耐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杜绝服务忌语,杜绝“生、冷、硬、顶、拖”现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迅速办理,属于其它处室(人员)办理的事项应当将服务对象指引至相关处室或人员处,并说明相应情况,确保服务对象申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限时办结制度 自治区环保厅各项工作均实行限时办结。服务对象申请办理有关环保行政许可、确认登记等事项时,要明确限时办结时间,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间内答复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尽量缩短时间,确定办结时限。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补充文件、材料,其办结时限从收到补充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申请延期,重新确定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