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自治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程序与时限办理。(环办[2011]11号)。
(九)其他环境审批及许可登记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行政许可法规定20日)。
(十)上级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厅党组、厅务会(含专题会)、厅领导交办的工作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和建议,必须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十二)紧急事项、重要事项和由多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十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提出建议承办部门退回交办单位。
三、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对限时办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违反限时办结的确认:
(一)未在限定时间内办结;
(二)超出时限后才申请延期的;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未及时转办;
(四)管理或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及时通知补充材料,造成延误的;
(五)承办的工作事项,因工作质量问题被交办领导退回而超时限的;
(六)不按规定填报《否定事项登记表》、《事项办理情况统计表》的。
五、工作要求
(一)厅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办理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及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对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由分管厅领导或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确定办结时限。
(二)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公示)、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管理或服务对象补充文件、材料,其办结时限从收到补充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