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新环党组发〔2011〕18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落实自治区效能建设工作要求,加强机关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厅党组决定在厅系统实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限时办结制度》,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环保厅行政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制度。
一、自治区环保厅各项工作均实行限时办结。限时办结制适用于厅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
二、管理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有关环保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间下限办结并予以答复,需要时应尽量压缩办事时间。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办结时限。
(一)纳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按以下期限办结:登记表5个工作日(环评法规定15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环评法规定30日),报告书20个工作日(环评法规定60日)。
(二)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按以下期限办结:登记表10个工作日(环评法规定15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环评法规定30日),报告书40个工作日(环评法规定60日)。
(三)试生产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30日)。
(四)“三同时”验收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30日)。
(五)上市企业核查20个工作日内办结(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规定30日)。
(六)辐射安全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务院449号令规定20日)。
(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