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奖励或处分情况;
3、廉政述职报告(每年2月28日前,报上年度报告)。
(二)组织填写部分主要包括:
1、廉洁从政民主评议结果及责任追究情况;
2、群众信访反映问题及核实情况;
3、对待重大政治问题的态度及表现情况;
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建档和保管,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有承担提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义务,及时将有关个人填写材料送交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二)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本人签名确认,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由组织人事处审核,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并加盖印章。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注明出处、日期,并加盖印章。归档材料必须经驻厅纪检组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归入本人廉政档案。归档后的材料,任何人都不得私自抽换或添加、涂改内容。
(三)对因工作变动,领导干部调离环保厅系统的,其廉政档案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移送调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晋级后的廉政档案,按自治区纪委有关规定处理;领导干部退休、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其廉政档案继续保存三年。
第七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四)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巡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
(六)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保密法》和《
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按一人一档的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并设立专门的档案柜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