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环纪监发〔2011〕253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环保厅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纪党规的要求,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厅系统处级干部于6月30日前,将个人廉政档案表格(表一、表二)如实填报,送至驻厅纪检组(表格可在环保厅网站公文公报栏中下载)。逾期未报者,将按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究责。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推进厅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对象为环保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在职处级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记录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 , 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动态情况的反映,是促进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性的需要,是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调动、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部门为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第五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入档内容包括个人填写部分和组织填写部分。
(一)个人填写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个人自然情况及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和社会关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