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熟悉药品注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有一定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工作经验。
(四)能保证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药品审评工作,按时参加药品审评会议。
(五)在职人员须经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具有以下职责:
(一)参与北京市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和原始资料核查工作,提出明确的技术评价或咨询意见。
(二)参与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药安全分析及评估工作。
(三)参与北京市药品注册专业人员培训的指导工作。
(四)参与北京市药品注册相关课题的论证、调研。
(五)完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的权利:
(一)查阅与审评项目相关的研究与注册申报资料。
(二)发表审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对药品审评过程进行监督,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审评相关培训。
(五)推荐其他药品审评专家。
(六)自愿申请退出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 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对送审的资料不得摘录、引用和外传;不得在每次审评会议前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身份或透露其他参加审评会议的专家名单以及审评品种、会议日程等;对审评中讨论的情况、审评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应予保密。
(三)按时参加审评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对被审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做出科学的评价。对需要提出书面审评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四)与申报项目有关单位、个人、品种等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接受药品审评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等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正审评的接触。如遇上述情况,有义务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六)由于健康及其他原因预期不能参与药品审评工作的,应及时告知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说明不能参加审评工作的理由和时限。
第八条 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聘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