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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药监办〔2011〕108号)


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的管理,保证药品审评工作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药品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的管理,保证药品审评工作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药品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药品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审评专家应由药学、医学、材料科学、化学工程等领域的高级专业人才组成,负责参与北京市药品注册申请技术审评工作,为北京市药品注册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指导和科学保障。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并建立药品审评专家库。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品审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及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工作,每年将有关管理情况报北京市药品监管管理局。
  第四条 北京市药品审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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