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火电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火电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1〕329号)


新疆电监办、新疆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提高火电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自治区火电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自治区火电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一、为了提高火电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电力企业外所有火电机组。

  二、“十二五”对火电行业单机组、火电企业和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分别控制。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是指各机组、企业和公司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三、火电企业或公司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体。火电企业或公司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

  四、建设和完善在运行机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2012年底所有保留机组应按照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设施,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2013年底,单机装机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和重点控制城市的所有机组应依照国家规范,建设完善的脱硝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70%以上;其余机组也应于2012年底前采取高效的低氮燃烧技术,有效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总量。

  五、加快关停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机组,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在电网覆盖范围内、供电能力有保证的区域不得新建小火电机组,在运小火电机组应逐步实施淘汰关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