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钢铁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1〕328号)
各钢铁生产企业:
为促进钢铁行业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自治区钢铁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自治区钢铁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一、为了促进钢铁行业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有钢铁企业(不含生产建设兵团所属钢铁企业)。
二、“十二五”对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是指钢铁企业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三、钢铁企业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体,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
四、建设和完善在运行生产设备大气和水污染治理设施。2013年前,“十二五”期间保留的所有烧结机和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球团生产设备应按照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设施,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协同控制。钢铁企业所属自备电厂、焦炉,应分别执行火电和焦化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五、加快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政策,对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小烧结、小高炉应限期实施淘汰关闭。
六、完善监控设施,加强运行管理。所有烧结机、球团生产设备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要求,建设完备的监控设施。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和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立运行台账,实现数据适时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