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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焦化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焦化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1〕327号)


各焦化生产企业:

  为提高焦化行业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自治区焦化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自治区焦化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一、为了提高焦化行业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有焦化企业(不含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焦化企业)。

  二、“十二五”对焦化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排放总量是指焦化企业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三、焦化企业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体,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

  四、建设和完善在运行生产设备大气和水污染治理设施。2013年前, “十二五”期间保留的所有焦炉应按照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设施,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做好工业废水处理,有效控制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五、加快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政策,对工艺、规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焦炉(含半焦)应限期实施淘汰关闭。

  六、完善监控设施,加强运行管理。所有焦炉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要求,建设完备的监控设施。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和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立运行台账,实现数据适时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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