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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1〕3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城市污水处理厂:

  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规范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一、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规范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辖区内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等可参照执行。

  二、“十二五”对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

  三、各级人民政府是相应城镇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体,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实施污染减排和排放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

  四、不断完善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重点做好稳定运行,积极推进处理后污水的综合利用;运行不稳定、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和用途对设施进行改造;对全区设区城市污水收集率未实现全收集,其他城镇低于75%,应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五、根据环境质量要求合理选择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自治区设区城市必须配套建设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厂。凡排水去向是地表水体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选择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B标准,经湿地处理后排放;排水去向不进入地表水体的城镇(不含设区城市),且污水处理厂选址远离人群聚居区、工业废水所占比例不超过10%,可选择一级强化工艺。污水处理厂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地利用、污泥农用、污泥厌氧消化发电、填埋等方式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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