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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十一五”期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十一五”期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我厅自2005年开始实施重点风沙区生态环境恢复与修复工程以来,连续5年补助专项资金,在全疆22个县(市),实施了41个生态修复项目,对红柳接种大芸、绿地退化和湿地保护项目进行了生态修复示范,累计补助专项资金2500万元,实施面积232153亩,在项目实施区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全疆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情况,了解项目实施后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专项资金的补助作用,以更好的发挥生态修复项目专项资金的示范作用,我厅将对“十一五”期间各地实施生态修复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检查。各地、州、市环保局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生态修复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环自发〔2005〕224号),对本地区实施的生态修复项目进行自评估,提交书面评估报告,并填写“生态修复项目评估表”,于7月25日前报送我厅。

  联系人:李涛

  电 话:09914165401

  电 邮:lit@xjepb.gov.cn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县(市)生态修复项目评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建设年度

 建设地点

 
申报单位

 承建单位

 
补助资金额度

 项目总投资

 
资金补助面积

 项目总面积

 
产生效益:

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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