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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其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其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三)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获取租赁资格。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虚构隐瞒收入和住房等基本情况的, 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调查核实后,报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租赁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配租面积应当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并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年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自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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