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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配租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四)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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