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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吉尔拉·依沙木丁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税务、财政、统计、审计、监察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引导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改建和收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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