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2年4月8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0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5月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2号公布 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拯救珍稀、濒危的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根据国家、省、州对各种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稀疏森林、灌木丛、苔藓、沼泽等生态系统,以及各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和植物资源进行有效保护而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自治州境内的西畴小桥沟片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马关县和麻栗坡县境内的老君山、马关县古林箐、麻栗坡县老山、富宁县驮娘江、广南县八宝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麻栗坡县下兴箐州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统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