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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2011修订)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禁毒领导小组,设立戒毒工作机构,建立监护小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戒毒工作,并与戒毒人员签订戒毒协议,落实定期检测,提供戒毒治疗、安置帮教、从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村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禁毒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戒毒和康复工作(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责任制度,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单位”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和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单位”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的禁毒工作,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单位”。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内容,加大禁毒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毒常识纳入学校法制教育课程。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其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不得歧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社区公约中规定禁毒方面的内容,开展禁毒宣传,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禁毒教育。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家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其戒除毒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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