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
(1994年3月2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7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自治县的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堵源截流、标本兼治、社会参与、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来源:
(一)年度预算不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自治县的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自治县的司法、财政、发展和改革、工商、文化、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民政、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禁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