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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药监保化〔2012〕4号)


各分局,各相关检验机构: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2012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计划。
  2012年全市计划完成化妆品抽检660件,均为有偿采样,具体计划请参照抽检任务分配表(附件1)。
  一、市局保化处承担的任务
  负责协调全市抽检工作的实施,承担全市化妆品抽检结果的汇总工作,并及时将汇总结果和情况对外公布。
  二、各分局承担的任务
  各分局按照2012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任务分配表的要求完成辖区内抽检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抽样单位应将采样信息、抽检结果等数据录入及时数字稽查系统,保证相关数据的完整有效。
  (二)采样经费不足的,由分局提前垫付,待本年度抽检结束后,由市局统一拨付。
  (三)采样前应通过数字稽查系统查看全市抽检情况,以避免重复抽检。
  (四)各抽样单位的抽检工作应覆盖到辖区内的所有生产企业,结合去年的抽检情况,加大对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
  (五)必抽品种:各抽检单位按照抽检任务分配表的要求完成必抽品种抽检任务。必抽品种应为非本市生产的品种。任务类别相同的抽检单位应相互沟通抽样情况,避免重复抽样。
  (六)非限定品种:原则上是指除本市生产企业品种、全市必抽品种类别(烫发类、脱毛类、香水类、祛痘类、除螨类、祛斑、美白类、染发类、防晒类、育发类、进口类)以外的所有品种。日常监督检查中,必要时也可对以上类别产品进行抽检。抽样地点不限。但各抽样单位应注意抽样地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美容美发等场所)和抽样种类的广泛性和均衡性。未对生产企业抽检的分局至少应完成对2家美容美发场所的监督抽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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