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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2011修订)


  非林地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凭村民委员会证明,经乡(镇)林业站核准后方可采伐。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进行迹地更新。不能进行迹地更新的,应当缴纳迹地更新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更新。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扑救队伍。

  乡(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山护林。

  第二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福贡、贡山县的高火险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泸水、兰坪县的高火险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替代能源建设,推广使用节柴灶、沼气、太阳能、电等,减少林木的消耗。

  第三十条 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监督预警、检疫御灾、应急防控体系。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运输木材的,应当依法取得木材检疫证、木材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林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等证件,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倒卖。

  禁止使用边贸木材票证经营国内木材。

第四章 绿化造林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植树造林工作,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提高森林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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