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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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