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