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12年粮食质量卫生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沪粮监〔2012〕26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各粮食批发市场:
为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2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办检〔2012〕43号)和市政府与我局签订的《201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的工作部署,围绕本市粮食工作中心任务,推动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就2012年本市粮食质量卫生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健全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协调机构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按照《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粮监〔2009〕101号)要求,健全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测计划,协调处置粮食质量卫生安全事件,有效推进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落实粮食质量卫生监管工作经费。主动接受区县食安办的工作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有效处置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各区县应将协调机构建立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二)建立粮食质量卫生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报送粮食质量卫生安全工作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本辖区粮食质量卫生安全工作重要动态、新情况和新问题、粮食质量卫生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粮食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的典型经营、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工作信息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指定邮箱(shgrain@163.com),对于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以纸质文件报送。
二、切实加强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管
(一)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卫生管理制度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摸清和掌握本辖区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各类粮食经营者的数量和经营状况,建立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信息档案并适时电子化,加快推进和完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探索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明确质量卫生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对所有监管对象定期逐一上门检查,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