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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证据收集)
  执法人员应当场了解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合法、全面收集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或采取照相、摄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签章或按指纹确认。必要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见证人签章或按指纹确认。
  第十三条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等事项,并告知其陈述权、申辩权等相关权利。
  当事人不服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应当允许陈述、申辩,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5)中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填制)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制作、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机关应设立专人负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流水号的编制、空白文书的发放、缴销、统计、登记工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执法人员填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二联由当事人交银行代收机构,第三联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并注明签收日期。
  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和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可以留置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留置送达的,执法人员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场所的管理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注明并有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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